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198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根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該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1、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2、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3、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4、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5、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7、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另外,外商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198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
根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該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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