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得明白商標近似的概念,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如果待查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程度達到容易使人產生混淆誤認的話,就可判定為與在先商標近似,如果近似程度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則不應判斷為與在先商標近似。商標名稱字數越多,則與在先商標的區別度也就越大)從而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此兩類商標均注冊在第二十五服裝類上,待查商標增加鼎霸二字后,既可與在先商標很好的區別分開,從而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引言
商標是一個企業商譽和商品來源的標志。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的商標申請量已躍居全球第一,我省每年的商標申請量更是名列前茅。如此之多的商標申請量,一方面是因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數量越來越多,另一個方面也體現了我們企業家商標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同時,我們也發現,現在要注冊一個商標,取一個既好聽又好記,而又不跟在先權沖突的商標名稱,非常不易。往往是商標初查下來,或因近似,或因缺乏顯著性等,導致此商標不能注冊。敝人從事商標工作多年,常聞取名之難。愿與各位企業界的朋友分享一點自己淺薄的經驗總結。針對商標初查近似的情況,提出些許對策,希望可以有所幫助。
近似規則-產生誤認
首先我們得明白商標近似的概念,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法條描述過于繁瑣,我們抓住重點即可,即“產生誤認”四字,換句話說,如果待查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程度達到容易使人產生混淆誤認的話,就可判定為與在先商標近似,如果近似程度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則不應判斷為與在先商標近似。這是立法目的,所有的法條描述,規則制定,都是圍繞這個原則來進行的。
此處應注意兩點:一是判定力以一般公眾的普通判別能力為標準。二是判定方法以字形、字意、字音三個方面綜合判定為標準。
添字法
添字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添加商標名稱字數,使得待查商標與在先商標的區別度增加,(一般來說,商標名稱字數越多,則與在先商標的區別度也就越大)從而不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例如:
此兩類商標均注冊在第二十五服裝類上,待查商標增加“鼎霸”二字后,既可與在先商標很好的區別分開,從而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添字法所添之字,可置于待查商標之前,或之中,或之后。一般建議添在前,
因為首字不同,兩個商標的區別度就大大增加。
但,添字法所添之字,切忌形容詞,或僅僅表示商品服務場所等之詞。因為該類字或詞,本身缺乏顯著性,添了等于沒添。例如:
此兩類商標均注冊在第二十五服裝類上,依絲在前,添加一個“真”后,僅僅用來形容之用,無顯著性,添加后含義沒多大區別。
“軒”字僅僅體現了產品所在的場所,無顯著性,添加后含義無多大區別。另外常見的還有“閣”、“齋”、“堂”等等。
添字法也同樣應用于英文商標,英文字母數量一多,自然與在先的英文商標差別度增大,就不容易使得相關公眾對兩者產生誤認。
減字法
相比于添字法,此縮減法的重點是通過減少字體數量,改變商標本身的含義,使之區別明顯。例:
上述兩標,通過縮減后,兩者含義發生極大改變,一般的公眾必然不會對兩者產生混淆誤認。
替換法
替換法,就是字數不變,從原有的商標名稱中擇一替換,改變商標本身的含義,使之區別明顯。例:
上述兩標,替換之后,一般公眾的判斷標準,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圖形加工法
第四種方法,與之前三種有明顯不同,以上三種均以改變商品名稱的具體文字來增加區別度。此法以改變字體形態,來增加文字本身的顯著性。使之與在先商標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常應用于英文商標。例:
上述兩標,在經過各自的藝術化設計之后,均形成了本身獨特的符號標記。與普通的英文字母M區別明顯,相互之間也能更好的被相關公眾所區分。也就是經設計增強商標本身的顯著性。
綜上所述,通過改變原有商標的名稱或設計,均可以增加商標本身區別于在先商標的特性。在實踐應用之中,商標代理人,應結合客戶企業的需要,提供可行且注冊成功率高的方案。為客戶企業解決取名難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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