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稅務部門獲悉,就社會熱點關注的,餐飲企業在營改增的相關涉稅問題,作出回應,。一、營改增后,餐飲企業能否繼續使用卷式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餐飲企業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卷式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對納稅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開具的上述卷式發票,應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的餐飲服務,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記者從上海稅務部門獲悉,就社會熱點關注的,餐飲企業在營改增的相關涉稅問題,作出回應:
一、營改增后,餐飲企業能否繼續使用卷式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餐飲企業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卷式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對納稅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開具的上述卷式發票,應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個人或單位消費的餐飲服務,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的餐飲服務,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央視記者 王殿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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