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也不申報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的時候將這筆在1月發放的工資金額填寫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了。某IT行業會計,平時技術研發員工的工資都是在一萬多點,但是為了給員工省稅,在申報個稅的時候以不超3500的所得額進行申報,發放工資的時候分二步走,申報個稅部分正常通過公司銀行賬戶發放,超過部分走其他途徑發放并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繳的時,將其他途徑發放工資一并填寫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了。發放的工資應據實申報個稅,年度內申報的工資收入額應與企業所得稅中職工薪酬金額匹配。
個稅的事兒,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但個稅賬務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引來稅務稽查。下面小編給大家舉幾個例子,并簡要分析一下個稅賬務到底該怎么處理。
案例一:
建筑公司某,2016年平時不發放工資,在2017年1月當月一并發放2016年12個月的工資。平時也不申報個人所得稅,但是企業的時候將這筆在1月發放的工資金額填寫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了。
分析(存在的問題):
一: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是需要按月申報的,而該企業未進行申報。
二:一般情況下,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工資是需要合并為一個月工資進行申報的,這就導致員工個人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稅金較按月發放時有大大的增加。
三:個人所得稅無全年工資薪金的申報記錄,卻在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年報中填寫了相關數據,在金三大數據管理下,會導致數據比對時出現嚴重的問題。于今年4月18日以后企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如在稅局提供的“風險掃描提示服務”中出現“強制修改類”風險提示,且不去修改的,后期被稽查的概率將大大增加。
建議:
與相關部門溝通按時發放工資,并按期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既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又能降低被稽查的風險。
案例二:
某IT行業會計,平時技術研發員工的工資都是在一萬多點,但是為了給員工省稅,在申報個稅的時候以不超3500的所得額進行申報,發放工資的時候分二步走,申報個稅部分正常通過公司銀行賬戶發放,超過部分走其他途徑發放并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繳的時,將其他途徑發放工資一并填寫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了。
分析(存在的問題):
一:工資應按實際發放金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不能投機取巧。
二:超過部分走其他途徑發放并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卻填寫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了。不知不覺中就已觸碰到稽查的高壓線!
建議:
發放的工資應據實申報個稅,年度內申報的工資收入額應與企業所得稅中職工薪酬金額匹配。
案例三:
某商貿企業會計,法人名下有二家獨立核算的公司,甲公司的效益一般,但還是有一部分員工工資達到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由于沒有開通網銀支付功能,所以就把這部分人員的工資發放、申報都轉到了乙公司,通過往來走賬處理。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申報時,按含轉到乙公司申報的人員進行相關數據的填寫。
分析(存在的問題):
一:二家公司是獨立核算的,法人雖然是同一人,應各自按在冊員工花名冊獨立進行申報個人所得稅。更何況開通網銀支付功能,只是一件簡單的小事!
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時,基礎信息表中的從業人數、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的表是否填寫正確?與個人所得稅年度內申報相關數據是否匹配?
建議:甲公司應開通網銀支付工能,所有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據實申報。
個稅涉稅處理
1、增值稅——繳
據財稅(2016)36號文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繳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對“收入”的規定,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代扣稅費,或接受稅務部門委托代征稅費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說如果發放給個人,就收支平衡,沒有“所得”
3、個人所得稅——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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