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認繳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且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公司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當然這種觀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正確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之間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很多投資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認繳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相應的有限責任,且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公司的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當然這種觀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正確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之間也要承擔連帶責任。下面就一起來看看股東在什么情況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連帶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8、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以上幾點就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應承擔的連帶責任,關于這類知識,如果您還想了解的更多,也可咨詢本站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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