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構成核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一、二審法院依據決定或判決作出時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作法并無不妥。申請商標GARRETT完整地包含于引證商標garrettcom商標,二者在字母構成、呼叫方面近似,但是,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之所以禁止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其目的不僅在于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同時亦在于避免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兩個不同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在此情況下,考慮到注冊商標專用權所具有的私權性質,如果引證商標權利人明確認可申請商標的注冊,則亦可認為申請商標的注冊不再存在障礙。
干貨 | 商標注冊障礙消除的常見情形梳理。據統計,2015年上海知產法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案件3228件,其中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適用的案件共1915件,占比59.3%。2015年商標評審委員會敗訴案件中,涉及“商標近似”判斷的案件比例為22%,涉及“商品類似”判斷的案件比例為11%,二者總共占比33%。
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過程中,注冊障礙消除的情形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因此,消除注冊障礙無疑就成為商標申請人的一種救濟路徑。實務中,常見的注冊障礙消除的情形大致包括 引證商標主體消亡、引證商標被撤銷、引證商標經核準轉讓至訴爭商標申請人、引證商標權利人與訴爭商標申請人達成共存協議、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
一、引證商標主體消亡
在“KUERZI”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1]中,法院認為,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由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來行使。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人早在2012年6月20日已被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其在被注銷前沒有申請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權轉移。在此情形之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3年1月28日裁定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對于該種情形,其法律適用依據為《商標法》第四條,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二、引證商標被撤銷
在“nenewera”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中,法院認為,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申請商標權利障礙的,應當是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有效商標。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構成核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一、二審法院依據決定或判決作出時引證商標的權利狀態,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作法并無不妥。但是,引證商標在二審判決作出前,即2014年12月31日,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予以撤銷,且在二審判決作出后,因各方當事人均未對撤銷決定啟動后續行政及司法審查程序,使引證商標基于撤銷決定的生效而產生了喪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后果。由于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唯一的權利障礙已經消失,若仍以二審判決作出時的事實狀態為基礎去考量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
三、引證商標經核準轉讓至訴爭商標申請人
在“王木匠中式紅木家具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3]中,法院認為,二審訴訟期間,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核準轉讓給吳豐林,因此引證商標已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依據評審時的事實狀態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妥,但在被訴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已經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不予考慮該事實可能導致顯失公平,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考慮已經變化的事實基礎上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四、引證商標權利人與訴爭商標申請人達成共存協議
在“GARRETT”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4]中,法院認為,申請商標“GARRETT”完整地包含于引證商標“garrettcom”商標,二者在字母構成、呼叫方面近似,但是,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之所以禁止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其目的不僅在于避免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同時亦在于避免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兩個不同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沖突。在此情況下,考慮到注冊商標專用權所具有的私權性質,如果引證商標權利人明確認可申請商標的注冊,則亦可認為申請商標的注冊不再存在障礙。
五、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
在“稻香村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5]中,法院認為,對因歷史原因形成不同市場主體各自擁有相同字號,以及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各自擁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情形下,當其中一方主體主張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系對其字號及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時,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亦應尊重歷史和現狀,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全面、審慎、客觀地考量各種因素,以盡量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界限為指針,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蘇州稻香村公司和上海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號,均已由各自的關聯企業或在先公司使用多年,且在第30類商品上各自注冊了兩在先注冊商標和引證商標一,這種狀況已經持續多年。在此情形下,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具有合理性,還應當考量兩公司的發展歷史、兩在先注冊商標和引證商標一的實際使用狀況、知名度以及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和兩在先注冊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等相關因素。
在上述注冊障礙消除的情形中,前四種基本上爭議不大,一旦出現該四種情形,法院一般會以上述案例中的類似判理支持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張。但是,對于第五種情形,實務中還是有些疑難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志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對于該條款的適用,至少存在如下疑問 首先,此處“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應該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和引證商標的市場秩序相比較的問題?其次,該條款是否適用于全部類型的授權確權案件?或者說,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是否考慮訴爭商標經使用產生的市場秩序?
干貨 | 商標注冊障礙消除的常見情形梳理。對于以上疑問,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以便明確適用規則。小編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工商注冊、財務服務、股權轉讓、股權收購,各種資質審批的代理服務機構!具有多年的工商、稅務代理經驗,目前已在上海、上海、天津開設有分公司,業務范圍遍及全國!小編以誠信高效的工商代理服務,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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