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第項規定的便是司法強制解散公司,也就是股東解散公司的訴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雖然《公司法》沒有對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上一期課程中,大隊長講述了小股東在權益遭到侵害時,回購公司股份的權利。法律賦予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在于平衡股東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當股東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時,股東也可以行使解散公司的訴權。
一、公司解散的條件
公司一旦解散,標志著法人人格的消滅,將對公司及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影響。各國法律都對公司解散的條件做了嚴格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其中當公司出現第(一)項的情形,可以通過修改章程而使公司存續。而第(五)項規定的便是司法強制解散公司,也就是股東解散公司的訴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內容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司法強制解散公司的條件
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是一種以公權力為主導的司法干預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司法權的介入,強制公司解散,以保護在公司中手壓制的小股東和公司債券人的利益。
雖然《公司法》沒有對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ㄒ唬┕境掷m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ǘ┕蓶|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ㄈ┕径麻L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ㄋ模┙洜I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是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具體闡述?!豆痉ā返牧⒎ū疽馐窍Mㄟ^公司內部自治或協商等方式,解決股東之間的僵局狀態。
因此,“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條件,只有在窮盡一切可能的救濟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時,才賦予股東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
三、行使訴權的程序
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也就意味持股比例較少的股東,在公司處于僵局狀態時,可以聯合要求司法強制解散公司。
股東需要以法律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提起解散公司之訴,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法院作出公司強制解散的判決后,公司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券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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