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相關條例知道,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的登記管理制度,即是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和認繳最低限額,認繳制下,注冊資金需要到位嗎?認繳制下出資義務對于公司的股東只是暫緩繳納,不是不需要繳納的,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投資公司及其股東進行減資時,需要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債務。
根據最新 《公司法》和相關條例知道,“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的登記管理制度,即是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和認繳最低限額,認繳制下,注冊資金需要到位嗎?
注冊資金在“認繳制”下,認而不繳,會怎樣?
例子回顧:
一個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是2000萬的,實繳出資400萬。在認繳制出臺后,增資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股東。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將該公司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2015 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該起認繳出資引發的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認清認繳制
認繳制下出資義務對于公司的股東只是暫緩繳納,不是不需要繳納的,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認繳制下,股東的義務
投資公司及其股東進行減資時,需要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債務。
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認繳目的在于鼓勵創業,減輕創業者的負擔,但不是股東逃避出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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