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的理念和基本框架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的計劃經濟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營范圍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深深嵌入我國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企業經營范圍登記還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須加以改革,既包括技術層面調整和細節修補,更包括立法層面的制度性創新,站在建立完善統一規范大市場的高度統籌考慮。《行政許可法》確定了經營范圍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企業的一種賦權行為,未登記,不生效。
商事制度改革以來,隨著頂層設計的不斷完善以及各項措施的落地生根,解決了工商登記長期以來積壓的大量問題,在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得到政府、社會和企業的極大肯定。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經營范圍登記成為一線登記人員普遍反映審核難度最大、問題最集中的領域之一。作為抓手和發力點,優化和完善經營范圍登記具有重要意義。

經營范圍登記存在的必然性
現行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制度的理念和基本框架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的計劃經濟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營范圍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深深嵌入我國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圍繞著“經營范圍”產生了諸多法律法規、司法案例,諸多行政部門履職依賴于經營范圍登記。
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來看,企業經營范圍,尤其是“一般經營事項”會逐步弱化直至消失,例如“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原先因經營范圍而讓企業十分糾結的“營業稅”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但同時,圍繞著經營范圍仍有諸多法律法規、制度設計,徹底改革的窗口期尚未到來。因此,企業經營范圍登記還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須加以改革,既包括技術層面調整和細節修補,更包括立法層面的制度性創新,站在建立完善統一規范大市場的高度統籌考慮。
現階段的主要矛盾
現階段,關于經營范圍登記的主要矛盾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申請人與工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由于經營范圍相關法規表述較為模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在經營范圍表述上的不實用性,申請人在申請經營范圍時,沒有特別清晰的參照物,不知道該怎么表述,往往填報的申請較為口語化。同時,工商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工商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與行業準入許可證上的表述不一致等興情況,進而導致申請人需二次登記。
二是工商部門登記尺度不統一。由于沒有統一、規范、實用的參照物,各地工商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尺度不統一,省與省之間、市與市之間、甚至區與區之間對同一經營行為表述不同,這給本就不知如何填報的申請人造成了困惑。
三是實際經營需要與經營范圍法定屬性之間的矛盾。《行政許可法》確定了經營范圍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企業的一種賦權行為,未登記,不生效。這就在社會上形成了以經營范圍判斷企業法定業務邊界的情況,進而將經營范圍過度解讀成了具體經營項目。主要表現在:一是招投標和簽訂合同,甲方要求乙方必須經營范圍中含有某項極為具體的業務;二是稅收征管,以經營范圍作為核定營業稅種和領取發票的主要依據。
四是新興行業快速發展與經營范圍難以適用的矛盾。近幾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各種新行業、新業態層出不窮,行業準入方面的法律法規修訂明顯滯后,行業主管部門對一些新行業也存在著分類模糊、監管職責不清的情況,而經營范圍登記的主要參考物《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時隔7年才予以更新,嚴重滯后,導致了如共享單車、區塊鏈等新行業沒有明確的分類。
經營范圍登記改革的方向
經營范圍表述用語實行標準化管理。建設全國統一版本的經營范圍規范用語標準庫,通過對存量企業經營范圍的梳理分析,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相關國標注釋、說明,建立起依托于國民經濟行業大、中、小類為主體框架的標準化數據庫,由工商總局實行動態更新。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自主添加維護權限,各地自主維護的內容實時直報工商總局統一更新。在登記系統中開發智能化填報功能,申請人申報可自主從系統提供的經營范圍中進行選擇,同時也可以探索將已核準的企業經營范圍作為范例供申請人參考使用。
建立特許準入行業經營范圍關鍵詞庫。對前置許可事項、后置許可事項,按照事項名稱逐項制定“雙告知”推送關鍵詞庫,并定期進行更新、完善。每一個特許準入許可事項,按照事項名稱、主要推送部門、輔助推送部門、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用語、推送提取關鍵詞進行梳理匯總,經各主管部門會簽審定后予以發布。青島市在這方面做了大膽有效的嘗試,借力于“放管服”改革,協同編辦等改革牽頭部門,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將300余項特許準入事項發50余個行政部門確認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用語、推送提取關鍵詞,規范用語和關鍵詞由各部門負責提供并從制度上要求其定期更新,并將推送、認領、更新關鍵詞庫等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自2016年8月份平臺上線以來,青島市“雙告知”平臺向各行政部門共推送企業信息98.3萬條,2017年認領率達到100%,成效明顯。
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將經營范圍規范用語標準庫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供自主查詢,使社會公眾清晰知曉一般經營事項的規范表述用語、特許經營事項對應的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用語,化解工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人三方之間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登記矛盾。
實行“主營業務+ 自主申報”登記模式。逐步改革現有登記模式,劃分“主營業務”和“一般經營業務”。“主營業務”作為法定登記事項,包括主要經營業務、限制經營業務和特許經營業務;“一般經營業務”作為信息采集項,對不涉及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的,由申請人自主填寫并公示。
推進《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更新升級頻率。2017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距離現行標準修訂周期長達7年。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下,新興行業、新興業態層出不窮,指導規范全社會各行各業分類的最高標準文件應當做到與時俱進,建議推進《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年度修訂編撰制度,及時吸納新業態、新行業,統一社會經濟行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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