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促進三農和區域經濟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11月3日發布《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通知》中的五項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的認定,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材料等。201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了《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經過仔細梳理、認真研究,商標局提出了進一步簡化地理標志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五項具體措施,既是貫徹國務院和總局部署要求。
為切實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促進“三農”和區域經濟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11月3日發布《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根據《通知》,商標局將采取五項措施,進一步便利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地理標志商標是與“三農”聯系最緊密的知識產權,不僅直接體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還能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樹立文化自信。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國核準注冊地理標志商標3753件,其中國外地理標志商標90件。全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在運用地理標志精準扶貧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今年6月在江蘇揚州舉辦的世界地理標志大會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高銳指出,中國在地理標志保護方面發揮著領導作用。
《通知》中的五項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的認定,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材料等。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通知》對相關材料予以進一步簡化,將大大方便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2017年11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了《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從五個方面簡化了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材料,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為便于大家理解,作為地理標志審查員,筆者嘗試對《通知》的五條舉措逐一進行解讀。
為什么要出臺《通知》
近年來,為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國務院部署要求行政機關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國家工商總局積極貫徹國務院部署,2016年7月,出臺了《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商標局按照“一條主線、兩個抓手、三個點”商標改革方向,切實推進注冊便利化,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助推“三農”和區域經濟發展。經過仔細梳理、認真研究,商標局提出了進一步簡化地理標志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五項具體措施,既是貫徹國務院和總局部署要求,也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的重要舉措。
便利一:擴展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證明的材料范圍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根據該定義,地理標志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說,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是對該事實的行政確認和確權。為證明地理標志的客觀存在,從簡化程序,減輕申請人負擔,降低行政成本等考慮,我局過去多采信“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等客觀史料的記載。近年來,一些地方和申請人反映,地理標志多在縣域內,相關材料要求偏高,不便于注冊。為回應社會關切,我們經過論證認為,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一些古籍等材料同樣可以證明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便利二:下放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范圍證明材料的出具機關的層級
地理標志商品必須產自特定地區。按以往的申請材料要求,除上述客觀歷史材料記載外,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范圍證明還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而實際申請中,大部分的地理標志商品集中在縣級或縣級以下地域,考慮到鄉鎮也是一級政府,如果地理標志商品產地范圍在鄉鎮或鄉鎮以下,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范圍證明出具單位可以放寬到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鄉鎮一級或縣級政府所轄的行業主管部門。以大東縣大西鄉的“大西蘋果”為例(虛構事例),申請人在提交地域范圍證明文件時既可以是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也可以由大西鄉人民政府或大東縣行業主管部門(如農業局)出具地域證明文件;還可以由大東縣人民政府或更高級別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文件。
便利三:可不再提交重復的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關系說明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考慮到實踐中,很多申請人往往在提供的其他材料里(比如政府函件、使用管理規則等)已對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進行了說明,為減輕申請人負擔,關于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說明只需在材料中有體現即可,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一份單獨的關系說明。
便利四:減少申請人提交的檢測監督能力證明材料
根據《通知》規定,申請人自身有檢測能力的,除提供自有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外,如還提供了自有檢測資質證書,則無需當地政府再出具關于其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的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只需提供委托檢測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而無需再提供受委托檢測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書。此條主要是考慮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中的表述是“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且申請人提供的檢測資質證書已足以證明其具有檢測監督能力,因此《通知》規定對自身具有檢測能力的不再強制要求當地政府背書證明,對委托檢測的,不再強制要求提供受委托檢測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書。
便利五: 簡化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材料
對注冊申請中的地理標志商標提交變更或轉讓申請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變更、轉讓材料與其在注冊申請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復提交該材料,只需在變更或轉讓申請書上予以說明。此條主要考慮到在實際審查中,發現常有對地理標志商標申請主體進行轉讓和變更的情況,而地理標志商標轉讓和變更所需材料與申請中所需材料有所重合,因此,從切實減輕申請人負擔的角度,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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