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未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將不予受理。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含港澳臺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未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將不予受理

何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于社會對注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商標業務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項應填寫商標申請人多證合一后的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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