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表現形式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購得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該行為雖然與傳統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同樣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并且欺騙了消費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商標反向假冒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商標專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與對方協商解決。
所謂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表現形式為 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購得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商標銷售。該行為雖然與傳統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同樣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并且欺騙了消費者。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據此,商標反向假冒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商標專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與對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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