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醬將這一網紅名授權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請注冊papi醬作為商標在第9類、第25類、第35類、第38類等指定商品或服務。訴爭商標Papi醬經過姜逸磊近幾年的廣泛良好使用,雖具有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與姜逸磊本人也建立了對應關系,但網紅的力量真的可以對抗他人合法注冊成功的商標嗎?已成功注冊的商標其顯著性和知名度可能并未有網紅papi醬在大眾心目中的呼聲高,但其作為商標的使用,在行業內也具有其較高的辨識度。
“我是papi醬,一個集美貌與才華于一身的女子”,Papi醬(真名姜逸磊)自2015年出道以來,憑借其張揚的個性、毒蛇吐槽時弊調侃,迅速走紅網絡,“papi醬”這一網紅名也迅速躥紅,如今她在微博上已經是有著2567萬人數的粉絲。
近日,Papi醬將這一網紅名授權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請注冊“papi醬”作為商標在第9類、第25類、第35類、第38類等指定商品或服務。不料,卻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構成近似為由駁回申請注冊。
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不服,將商評委作為被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決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如下圖
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在以下幾類與其他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予以駁回申請。
訴爭商標在第9類與第19182879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的第1071421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
訴爭商標在第25類上與第3630646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三)、第9934704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四)構成近似。
訴爭商標在第35類上與第6541464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五) 、第19415385號“papi資本”商標(引證商標六)、國際注冊第683237號“PAPI”商標(引證商標七)構成近似。
訴爭商標在第38類上與第19353802號“PAPI醬”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八)構成近似。
訴爭商標“Papi醬”經過姜逸磊近幾年的廣泛良好使用,雖具有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與姜逸磊本人也建立了對應關系,但網紅的力量真的可以對抗他人合法注冊成功的商標嗎?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后認為:
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分別屬于同一群組,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二、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均為“papi”,被告認定其構成近似并無不當。
三、原告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papi醬”本身作為一個網紅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從而可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
基于以上幾點,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商標最大的意義在于其識別功能,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商標侵權認定中商標近似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從商標近似的認定來講,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考慮近似是否達到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程度,也應當考慮涉嫌侵權人是否具有“混淆”的主觀意圖,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不正當意圖,是否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混淆通常是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標準判斷,容易辨別商品來源的,通常認為不足以讓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
姜逸磊使用“papi醬”作為其網紅名,雖然在大眾面前具有較大的知名度,且與姜逸磊本人形成一定的關系,具有一定顯著性。
但“papi醬”作為一網紅名未曾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不具有商標的特性。訴爭商標與其他各引證商標最大顯著性在于“papi”部分,除了字形略有差異外,其余部分近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泰洋川禾文化傳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前述幾類申請注冊商標,已有其他人注冊成功的商標,難以避免容易使消費者在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產生混淆,認為二者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
縱使,已成功注冊的商標其顯著性和知名度可能并未有網紅“papi醬”在大眾心目中的呼聲高,但其作為商標的使用,在行業內也具有其較高的辨識度。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上商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舉個例子,引證商標三在第25類運動鞋“PAPI”已作為注冊商標,假如“papi醬”在第25類也注冊成功,勢必會造成二者生產出來的商品來源不明,相關公眾通常也會從其所了解到的知名度方面去判別二者是否存在某種關聯度,摸不清到底誰搭了誰的便車,誰傍了誰的影響力,這樣勢必會在某種程度擾亂市場經濟,背離了商標法的初衷,失去了保護注冊商標的意義。
當然,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即姜逸磊的網紅名“papi醬”依然可以繼續使用,但要在前述幾類別的商品上作為商標用作商業途徑使用的,則是構成商標侵權。
不過商標到底怎么注冊才能避免侵權呢,如何避免“專利流氓”的侵權索賠,遭遇商標侵權該怎么辦呢?
畢竟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像騰訊公司那么豪氣地全類注冊,全方面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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