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學習營改增相關政策時,有一個文件大家一定不陌生,這就是《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參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司幫幫創業網小微給大家整理了營改增相關基礎知識,感興趣的可以看一下哦↓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
《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注意:
財稅[2016]36號適用范圍僅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銷售貨物和勞務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2.扣繳義務人
《辦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
《辦法》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兩個特殊規定:一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辦法》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辦法》第五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會計核算相關文件:
會字[1993]83號 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會字[1995]22號 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稅發[2004]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人用進項留抵額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
會字[2012]13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處理規定》的通知
會字[2016]22號 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處理規定》的通知
《辦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申請的。
營改增涉及的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房地產業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兼營經營行為規定如下:
(一)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從高適用稅率。
《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應納稅額的計算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辦法》二十五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納稅地點
《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納稅期限
《辦法》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補充知識:
判斷境內外收入的2個原則:
屬人原則:將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都納入了境內應稅服務的范圍,即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內、境外都屬于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來源地原則:只要應稅服務接受方在境內,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提供,都屬于境內應稅服務,即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包括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含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境內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應稅服務)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
《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把握要點:提供方為境外、在境外購買、完全在境外發生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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